为了规范管理,严肃劳动纪律,充分发挥总务工作对医专建设和发展的保障作用。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实际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一条、各科室考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,对职工出勤、事假、病假、迟到、早退、旷工情况如实填写。
第二条、总务处例会实行签到制,无故旷会一次视为旷工半天;迟到、早退累计五次按旷会一次。
第三条、考勤员每月3日前,将上月的考勤表交总务处办公室。
第四条、请假制度
(一)、病假: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请病假。休假者应持医院出具的病假诊断书。病假超过15天的为长假。
(二)、事假: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应当面请事假。(特殊情况除外)
(三)、婚、丧、产、工伤假的期限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、请假手续
(一)、职工请假,须领导批准,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,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,应由当事人通过电话说明情况并返校当日补假。
(二)、凡请病假、工伤假的职工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,经主管领导审核后,方可休假。
第六条、批准权限
(一)、总务处处级干部请病、事假,按学校人事请假制度办理。
(二)、各科科长请假应经主管处长和处长批准。
(三)、其他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,须由科长批准;一天以上三天以内(含三天)的主管处长批准;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由总务处长批准;五天以上报主管校长批准,总务处备案并报人事处。
第七条、旷职、旷工
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、旷工处理
(一)、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;
(二)、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,逾期不到岗的;
(三)、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,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;
(四)、迟到、早退每月超过三次,按旷工一日计算。凡旷职、旷工期间不发工资并视情节扣发月津贴和给予行政处分。(按学校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)
本制度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,以前考勤办法自行终止。
本制度解释权归总务处。